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若干规定
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是指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用于规范贵州省农村村民、居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关于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综合性法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基层民主建设。
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监督、基层政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1.1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
1.2 立法目的:规范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保障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发展。
1.3 立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
村民自治
2.1 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自治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促进村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建设。
2.2 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村务管理、财务管理、土地管理、人口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3 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4 村民自治的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公平地执行职务。
居民自治
3.1 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自治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依法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居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建设。
3.2 居民自治的居民自治主要包括社区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社会福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3 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公平地执行职务。
3.4 居民自治的保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居民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公平地执行职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村民、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2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任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成: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
4.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民主监督
5.1 民主监督的原则:民主监督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依法保障村民和居民的监督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2 民主监督的民主监督主要包括对村务、财务管理、土地管理、人口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5.3 民主监督的组织:民主监督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
5.4 民主监督的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基层政权建设
6.1 基层政权的性质:基层政权是村民、居民依法 self-rule 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6.2 基层政权的任务:基层政权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3 基层政权的组成:基层政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
6.4 基层政权的管理:基层政权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障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7.1 法律责任的原则:法律责任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7.2 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村民和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7.3 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
附则
8.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条例的、废止,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8.3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是一部关于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若干规定图1
总则
本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居民自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和相关事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居民依法通过民主程序,管理村(居)务,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居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村民、居民自治水平。
第五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村民、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制度等事项。
第九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进行选举,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剩余财产,善后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工作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维护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反映村民、居民意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村民、居民实际困难;
(二)制定村(居)务管理规则,组织村民、居民参与村(居)务管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贵州省村民自治条例若干规定 图2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享有下列权限:
(一)制定、修改村(居)务管理规则,制定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村(居)务管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反映村民、居民意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村民、居民实际困难;
(四)管理村(居)务财务,监督村(居)务开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村(居)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制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保障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保障
第十六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八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的成员依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村民、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成员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21年X月X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XXX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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