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赔偿工作效率,现就调整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的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最长保护期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现调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
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对赔偿请求人超过十年时间的请求权予以否定。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时效内未提起赔偿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但赔偿请求人超过十年时间提起赔偿请求的,国家赔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的调整,不影响已经发生的赔偿案件和国家赔偿机关已经作出的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机关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最长保护期,重新审查已经发生的赔偿案件,依法作出新的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的调整,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和认识,确保国家赔偿法得到全面、准确、有效的执行。

《关于调整国家赔偿最长保护期的通知》 图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局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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