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什么?手机能解决哪些问题?》

作者:无声胜喧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共有七部分,分别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补充规定。着重介绍民法典中与手机相关的内容,包括:合同、人格权、家庭和继承。

合同篇

1.合同的分类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这一条规定,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要式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2)不要式合同:除了要式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均有效。

(3)任意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形式等。

2.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依法采取要式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需要采用要式合同的,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要式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视为不要式合同。”

3.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因本法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4.合同的终止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终止权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因本法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手机在合同中的作用

民法典合同篇共16章,其中关于合同的“合同的履行”中,第63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作为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工具的,视为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非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应当提供其采取非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证据。当事人没有约定采用非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合同篇第6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作为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工具的,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非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应当提供其采取非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证据。当事人没有约定采用非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人格权篇

1.手机侵犯人格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共同行使上述权利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典是什么?手机能解决哪些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享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禁止他人造谣、诽谤、污染名誉。”

《民法典是什么?手机能解决哪些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荣誉权,享有维护自己荣誉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由选择婚姻对象,禁止干涉、破坏他人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子女监护权,有权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父母监护权,有权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手机侵犯人格权的影响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尊严和权益。手机在人格权篇中的规定,主要涉及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1)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手机在注册、登录等过程中,需要提供姓名,若手机使用者的姓名被他人盗用、假冒,则可能侵犯其姓名权。

(2)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手机在拍照、录像等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3)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享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手机在发布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信息时,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4)荣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荣誉权,享有维护自己荣誉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手机在发布关于他人荣誉的信息时,可能侵犯他人荣誉权。

(5)婚姻自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由选择婚姻对象,禁止干涉、破坏他人婚姻自由。手机在推送关于婚姻的信息时,可能侵犯他人婚姻自主权。

(6)子女监护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子女监护权,有权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手机在推送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信息时,可能侵犯其子女监护权。

(7)父母监护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父母监护权,有权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手机在推送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信息时,可能侵犯其父母监护权。

手机在民法典人格权篇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使用手机时,应注意保护他人的人格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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