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详解行政复议范围及程序》
行政复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复议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行政复议范围及程序进行详细解读。
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详解行政复议范围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调查结果不服的;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详解行政复议范围及程序》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决定不服的;
8.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
1. 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 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4.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可以继续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 行政复议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对行政复议范围及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合法、及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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