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防暑降温措施的实施,降低高温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防暑降温措施
第五条 单位应当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告知劳动者。防暑降温措施包括:
(一)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用品,如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服装等;
(二)调整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天气安排加班;
(三)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和睡眠质量;
(四)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设施,如空调、风扇等;
(五)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的防暑降温意识。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高温天气情况,采取必要的停止生产、休息或者调整工作等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送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单位防暑降温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者防暑降温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单位改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前组织劳动者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防暑降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将防暑降温措施 implementation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单位因防暑降温措施不当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五条 单位与劳动者因防暑降温措施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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