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5条全文
行政诉讼法解释75条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一条具体规定,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这一条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75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这一规定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由其依法审理。这样做有利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受案范围不清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
第一款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指的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这些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解释75条第一款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即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这为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处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75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能够依法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5条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3月30日经第七届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解决行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的法治,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的一项法律。《行政诉讼法》共分为七章,七十七条。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5条全文。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5条全文如下:
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终 决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5条全文 图2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所列事项,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事项,除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外,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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