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出裁决:赵琪和张立案涉诽谤案
原告赵琪诉状
原告赵琪,女,31岁,因涉及诽谤案件,特委托律师张立案先生代理诉讼。被告张立案,男,45岁,系被诽谤人。
案件经过
原告赵琪与被告张立案之间发生诽谤纠纷,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张立案作出拘留处罚。原告赵琪不服,向法院提起诽谤案诉讼。
原告赵琪诉称,被告张立案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信息,诽谤原告赵琪的名誉,给原告赵琪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张立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赵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张立案答辩
被告张立案答辩称,原告赵琪的诽谤行为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被告张立案系被诽谤人,原告赵琪的诽谤行为给被告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张立案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信息,诽谤原告赵琪的名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赵琪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法院做出裁决:赵琪和张立案涉诽谤案
1.被告张立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张立案赔偿原告赵琪人民币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3.驳回原告赵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法院做出裁决:赵琪和张立案涉诽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立案散布虚假信息,诽谤原告赵琪的名誉,侵犯了原告赵琪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张立案在收到原告赵琪的起诉状后,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维护自身权益。但本案中,被告张立案在答辩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赵琪存在过错,故其侵权行为成立。
原告赵琪作为一名公民,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告张立案作为被诽谤人,应当尊重原告赵琪的名誉权,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害。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立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赵琪人民币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张立案因诽谤原告赵琪,侵犯原告赵琪名誉权,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立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赵琪人民币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本案依法维护了原告赵琪的名誉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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