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共同侵权行为:如何共同承担责任?

作者:群少视觉 |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平台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各类平台如社交媒体、网络购物、在线教育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平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也因其共同的侵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些侵权行为,我们如何共同承担责任呢?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平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平台共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 网络传播侵权

网络传播侵权是指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将侵权作品传播给公众,使公众得以观看、下载、复制、传播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网络暴力侵权

网络暴力侵权是指侵权人利用网络平台,对受害者实施辱骂、恐吓、威胁等行为,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

(2)侵犯他人肖像权

侵犯他人肖像权是指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盗用、丑化、损毁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

(3)侵犯他人名誉权

侵犯他人名誉权是指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散布、捏造、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4)侵犯他人隐私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泄露、盗用、篡改他人的个人信息,使他人的隐私受到侵犯。

2. 商品侵权

商品侵权是指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这些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侵犯专利权的商品

(2)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侵犯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

平台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 网络传播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传播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防止侵权行为扩大损害后果,可以请求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器的访问权限或其他必要措施。

2. 商品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扩大损害后果的,应当及时将该通知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1.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的主要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删除。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用户受到损害,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追偿。

2. 侵权人

侵权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权益,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平台共同责任

平台与侵权人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平台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程度,向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平台共同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人、平台共同责任三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较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平台与侵权人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平台、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平台共同侵权行为的公平、合理承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