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医疗保险理赔诊断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意外医疗保险理赔诊断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意外医疗保险理赔诊断证明的出具和使用,保障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理赔诊断证明的出具
1.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病情应进行详细调查,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病情相关的医疗资料、诊断证明等。
3.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与病情相关的医疗资料、诊断证明等,如有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4.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病情,应依据医疗资料、诊断证明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出理赔。
理赔诊断证明的使用
1.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向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清晰的理赔诊断证明。
2.理赔诊断证明应包括以下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保险合同号、保险金额、理赔原因、病情描述、诊断、治疗过程等。
3.理赔诊断证明应由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盖有医疗机构公章。
4.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理赔诊断证明,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关于意外医疗保险理赔诊断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理赔诊断证明的审验
1.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将理赔诊断证明提交给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验。
2.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对理赔诊断证明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有疑问的理赔诊断证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重新核查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做好意外医疗保险理赔诊断证明的出具和使用工作。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名称]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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