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商团伙诈骗案生成诈骗案判决书

作者:三瓜两枣 |

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浙刑初54号

被告单位:启商团伙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赵某某

辩护人:朱某某、黄某某

启商团伙诈骗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启商团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罪分子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经过

2018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单位启商团伙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被告单位及其成员以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最终骗取财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启商团伙共骗取财物人民币一百一万元,其中:被告张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李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王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周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赵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等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启商团伙及其成员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被告单位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作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具体犯罪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启商团伙是一个犯罪集团,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该集团中发挥了 leadership或者重要作用,按照其所参与的具体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诈骗罪的,根据其诈骗的数额、诈骗的方法等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启商团伙诈骗财物人民币一百一万元,其中:美元二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所得财物,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对犯罪分子本人及其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财产,应当依法沒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启商团伙及其成员骗取的财物,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启商团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罪分子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启商团伙诈骗案生成诈骗案判决书 图1

启商团伙诈骗案生成诈骗案判决书 图1

(签名)

日期:2021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