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6.2.1: 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和侵权行为

作者:眉梢那片情 |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和侵权行为,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的发明创造,包括计算机软件、算法、数据模型、机器学习模型等,以及其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的知识产权。

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技术,包括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数据挖掘等技术,以及利用这些技术形成的算法、数据模型和机器学习模型等。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人工智能技术”,不包括仅依赖于简单数学公式、常规物理法则、化学法则或者生物学法则等无需计算机技术处理的知识或者技能,也不包括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自然现象、动物行为、人类行为等。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的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算法、数据模型、机器学习模型等,以及其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的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利,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或者依法可以转让专利权的人。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该发明创造、许可他人实施该发明创造并收取许可费、转让该发明创造等权利。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的发明创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创造”:

(一)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对大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和预测,获得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产品;

(二)利用计算机视觉、数据挖掘等技术,对图像、音频、视频、文本等数据进行识别、分类、处理,获得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产品;

(三)利用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对自然语言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数据进行处理,获得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产品。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专利法6.2.1: 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和侵权行为 图1

专利法6.2.1: 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和侵权行为 图1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实施该专利或者为制造、使用该专利而制造、进口该专利或者进口含有该专利的物品;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为制造、使用该专利而制造、进口该专利或者进口含有该专利的物品,或者销售、进口该专利或者销售含有该专利的物品;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为制造、使用该专利而制造、进口该专利或者进口含有该专利的物品,或者销售、进口该专利或者销售含有该专利的物品,造成专利权人损失;

(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为制造、使用该专利而制造、进口该专利或者进口含有该专利的物品,或者销售、进口该专利或者销售含有该专利的物品,给专利权人造成其他损害。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是指上述(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或者多项行为。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一条规定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一条规定所称的“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创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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