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登报公告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北极以北 |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登报公告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为了提高政府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现对登报公告费标准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登报公告费标准的通知》 图1

《关于调整登报公告费标准的通知》 图1

新旧标准对比

(一)旧标准

1. 登报公告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价费字[2002]15号)规定,按照公告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收费0.5元。

2.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政策,以及涉及民生、资源环境保护等重要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收取。

(二)新标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2. 新标准将按照公告面積、信息类型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新标准,重新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报价格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对政府信息公开费用进行收取,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合理使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益。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新标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收取和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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