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负责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排污申报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七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排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环境污染治理;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更新;
(三)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创新;
(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安全、合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恶意操纵、干扰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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