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或者平均气温达到3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时间在2小时以上(含2小时)的天气。

浙江省实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若干规定 图1
第四条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安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高温天气的变化,调整作业计划和工艺流程,减少高温作业时间,确保劳动者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下的清凉饮料制度,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的饮料,并确保清凉饮料的供应。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健康检查、防暑降温医疗等保障。
第九条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高温中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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