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保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规范
总则
为加强中学安保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中学安保人员,是指在学校从事保卫、 security 等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中学阶段及其以下学校的安保人员。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学安保人员与学校之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依法及时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学安保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学校也应当依法履行对安保人员的培训、保障等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安保人员工作期间,如因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学校可以与安保人员协商一致,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安保人员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并应当给予安保人员相应的的解释。
劳动保障
1. 工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保人员的工资。
2. 社会保险。学校应当依法为安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3. 福利。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安保人员提供福利,包括加班费、节日福利、体检等。
4. 休息、休假。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安保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中学安保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规范 图1
劳动争议处理
1. 劳动争议的协商。学校与安保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争议的处理。学校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管理
1.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由学校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2.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3. 学校应当建立安保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系统,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进行全面管理。
法律责任
1. 学校未依法履行本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 中学安保人员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学校可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学安保人员未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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