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参保、待遇及监督管理详细规定

作者:滴答滴答 |

总则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范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参保

(一)参保对象

1. 本省户籍的居民;

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省户籍居民;

3.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参保登记

1. 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参保登记,并将参保人员信息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 参保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缴费

1.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3. 参保人员应当按月将本人工资收入中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待遇

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参保、待遇及监督管理详细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1-1. 统筹地区基础养老金: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统筹地区基础养老金;

1-2.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除以139个月后的平均值;

1-3.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0%;

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参保、待遇及监督管理详细规定

1-4. 职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储存满12个月后,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1-5. 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2.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养老保险监督管理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 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计算等管理工作;

2. 依法查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3. 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等事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 负责参保人员的缴费、待遇计算等管理工作;

2. 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等事项;

3. 负责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卡管理等工作。

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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