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融资为主要业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独立承担风险,不得违规经营。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服务。
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市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名册、住所证明等;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图1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向市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名册、住所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完成后,应当向市金融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独立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外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承担的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取和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确保公司承担的风险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员工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
责任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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