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准确率与基数乘积为1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征收比例由1%提高至2%。为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计算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员工人数,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1.5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应按月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入员工人数,并保留至月末。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准确率与基数乘积为1
2.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缴纳保障金。
3. 用人单位应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
4.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缴纳的保障金等数据报送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审核和核对基数的重要依据。
征收管理
1. 各级财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确保征收工作规范、公平、公正。
2. 各级财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进行查处。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为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各级财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监管,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征收保障金,确保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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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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