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令》第26号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废止以下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法规: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下列条款:
1. 第二条中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促进中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2. 第三条中的“国家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 第二十条中的“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投资项目、用电用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惠。”
4. 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5. 第二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鼓励、支持和引导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依法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保护条例》中的下列条款:
1. 第二条中的“为了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的保护条例。”
2. 第三条中的“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入资金、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企业法人的投资者。”
3. 第六条中的“投资者对其在企业中的权益享有充分保障。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其在企业的出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 queries 。”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下列条款:
1. 第二条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2. 第三条中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规的决定 图1
3. 第二十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和使用啼名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 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不受外国投资者所有制限制。”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按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进行。
废止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我们坚信,在、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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