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
第四条 广东省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销售许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广东省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商品房销售许可;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商品房销售许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备案制度。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条件
第八条 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广东省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商品房预售许可;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相符。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市场价格相符。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
商品房销售程序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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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的销售价格;
(三)商品房的销售时间;
(四)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五)商品房的权利和义务;
(六)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
(七)商品房的销售代理机构;
(八)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采取预售或者销售方式。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广东省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商品房预售许可;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采取预售或者销售方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
(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三)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符合规定;
(四)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对象符合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方式符合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主体备案制度。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在销售现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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