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2022第001号
被处罚人:某某有限
法定代表人:某某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投诉的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及证据
2022年1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某某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经查,被投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某某产品上标注了某专利号,并销售该产品。我局对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确实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违法事实和性质
1. 被投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某某产品上标注了某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下列行为不得进行:(一)制造、使用、许诺使用、销售、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未經合法授权的专利产品;(二)许诺使用、销售、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产品。”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
2. 假冒专利行为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和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被投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2. 没收侵权产品,并依法销毁。
3. 处五万元罚款,依法上缴国库。
4. 并在本決定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公开道歉。
履行义务
被处罚人某某有限公司应当自本決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被处罚人某某有限公司如不履行本決定书所列义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期:2022年月月日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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