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版修订)
总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律制度。根据宪法,制定《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欺诈、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的手段,不得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不得利用他人商品或服务 reputation,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传播媒介,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版修订) 图1
3.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降低商品价格或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4. 经营者不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与他人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处罚和执行。
2. 违反本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可以并处上一年度营业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和监督
1. 违反本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2.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检查、处理非法的财产。
其他
1.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本法的修改和解释,由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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