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落寞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活动。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管理工作。

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件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

(二)有明确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postcode 和医疗机构类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四)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

(五)有保障医疗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有依法确定的医疗机构注册为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图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图1

(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医疗机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设备配置清单;

(五)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控制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许可的,应当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定期申请执业许可延续。延续申请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控制制度,保障患者权益。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接受检查、评估和评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责任,及时救治患者,保障患者权益。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医疗机构依法终止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

(四)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纠纷,保障患者权益。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