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割财产的离婚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如下:
离婚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承担解除婚姻关系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本庭判决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获财产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庭判决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百分之五十归甲方所有,即五十万元;
2. 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百分之五十归乙方所有,即五十万元。
双方当事人如系实际扶养子女,则应视为父或母方在本判决中取得共同财产的一半。
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子女意愿。子女系争抚养问题时,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抚养子女的条件、意愿及子女年龄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为子女作出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抚养安排。
本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判决如下:

关于分割财产的离婚判决书 图1
1. 子女甲由甲方抚养,甲方应保证子女甲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2. 子女乙由乙方抚养,乙方应保证子女乙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其他事项
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分割共同财产;
3. 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期间的费用;
4.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判决。
审判员:(签名)
审判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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