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工伤赔偿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中因工作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得到及时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工伤赔偿条例 图1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以及为其提供劳动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或者因工作原因使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的宗旨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认定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地点外,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
(三) 因工作原因使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事故负伤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救治,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第七条 职工认为自己的伤情符合工伤条件的,可以依法向和工作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工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意见。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定是否为工伤。
工伤赔偿
第九条 职工因工伤享有赔偿权利。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赔偿金。
第十条 工伤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一) 医疗费用的赔偿,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者职工按照协议向单位支付。
(二) 工残费用的赔偿,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三) 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赔偿,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四) 伤残津贴的赔偿,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五) 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享受工亡补助金。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残废,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享受残废金。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
工 业 保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一) 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工伤赔偿金。
(三) 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向职工告知。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负伤,其医疗费用、工残费用等,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赔偿金。
第十七条 职工对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监 管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单位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并定期将基金的收支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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