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和实施<破坏军婚法>的决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军婚家庭的稳定,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婚法的贯彻执行,现决定制定和实施《破坏军婚法》。
制定目的
《破坏军婚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加强军婚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军婚登记、离婚、军人家庭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保护军婚家庭的稳定,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婚法的贯彻执行。
制定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制定《破坏军婚法》。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军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破坏军婚法》。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结合军婚法律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破坏军婚法》。
制定原则
1. 依照法律授权,明确军婚法律适用范围、军婚登记、离婚、军人家庭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军婚法律制度科学、严密。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军婚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公正性。
3. 注重军婚法律与婚姻法、军事法等法律领域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军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一致性。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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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实施<破坏军婚法>的决定》 图1
1. 军婚登记
(1)军人婚姻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登记。
(2)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军婚登记,并应当自婚姻登记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办理。
(3)军人婚姻登记应当符合特色和实际需要,注重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2. 军婚离婚
(1)军婚离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2)军婚离婚应当经过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并应当自婚姻登记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办理。
(3)军婚离婚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军婚家庭稳定的原则。
3. 军人家庭保护
(1)军人家庭保护,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注重保护军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2)军人在婚姻家庭中承担家庭责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对军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3)军人家庭保护的具体措施,由和有关部门制定。
实施保障
1.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婚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军人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
2.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婚法律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军婚法律的有效执行。
3. 对违反《破坏军婚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军婚家庭的稳定和军人的合法权益。
附则
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事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装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3. 本决定的修改和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事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装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务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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