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作者:无声胜喧言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林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对学生纪律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分条例。

第二条 本处分条例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纪律的处分,应当依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纪律教育,引导学生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处分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图1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图1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幅度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相适应。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分。

处分的程序和决定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机制,将处分的决定告知受处分学生及其家长。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生纪律处分的记录,并应当将学生纪律处分的情况定期报送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于涉及法律、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学生纪律处分,学校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分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接受处分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受处分学生的处分类型、程度、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当将处分的执行情况定期报送给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处分的监督,确保处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处分条例试行的解释权归学校。

第十五条 本处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处分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处分种类、幅度、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应当经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