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心软是病 |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必须制作的书面文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的地址、用途、面积、价值以及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即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在15日内完成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

,在房屋征收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可能会出现延长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规定》第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在15日内完成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延长期限,并应当自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在15日内完成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

《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延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期限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答复。延长期限的总时长不得超过30日。

《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重新计算补偿决定书的期限,并自重新计算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在15日内完成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

《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延长期限后作出补偿决定的,补偿决定书上的日期应当以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规定》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仍然按照原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原补偿决定书的内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原补偿决定书的内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延长期限的总时长、重新计算的期限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自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并在15日内完成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

《规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后的补偿决定书了一份交给了被征收人,一份保存于房屋征收部门,一份交给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机构。

《规定》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后的补偿决定书了一份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规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后的补偿决定书提交给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机关,由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机关依法作出执行决定。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后的补偿决定书提交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机关,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机关依法作出执行决定。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期限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后的补偿决定书提交给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机关,由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机关依法作出执行决定。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延长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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