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补充规定

作者:一路繁华的 |

为了完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提高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补充规定 图1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补充规定 图1

1. 犯罪行为的认定

(1)故意杀人、重伤、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为死亡或者重伤。

(2)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立案追诉起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 犯罪主体的认定

(1)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 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补充规定

1.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本规定所称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

(2)本规定所称立案追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决定。

(3)本规定所称犯罪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4)本规定所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2.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起点的规定

(1)故意杀人、重伤、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为死亡或者重伤。

(2)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立案追诉起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3)本规定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

(4)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犯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a)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五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的;

(b)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死亡并造成严重残疾的;

(c)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犯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后果严重:

(a)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实际损失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b)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实际损失虽未达到五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i)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

(ii)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

(iii)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

(3)犯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a)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b)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a)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实际损失累计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

(b)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实际损失虽未达到五百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i)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

(ii)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

(iii)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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