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企业资产评估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包括资产并购、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拍卖、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资产评估。
第三条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真实、客观、合法的原则,保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国家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企业资产评估法 图1
第五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委托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关资格的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评估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评估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向中央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合法。
第六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目录;
(二)资产权属证明;
(三)资产价值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人员认为 necessary 时,可以实地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评估。
第九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真实、客观、合法,对评估对象的价值作出明确表示。
第十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自评估确定之日起,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资产交易价格的依据。
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以下行为的依据:
(一)资产并购、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拍卖、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资产交易价格;
(二)资产重组、资产整合、资产划转等行为的资产转让价格;
(三)企业内部资产调整、资产报废等行为的资产处理价格。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企业内部管理,包括资产重组、资产整合、资产划转等行为的决策;
(二)资产交易,包括资产并购、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拍卖、资产处置等行为的交易价格确定;
(三)企业内部资产调整,包括资产报废、资产报损等行为的资产处理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企业内部保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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