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权行为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侵权行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侵权行为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一)违反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擅自创作、发布、销售、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专利、商标的;
(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实施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
(三)制作、销售、提供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在其他领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一)对他人作品、专利、商标等进行合法使用、评论、新闻报道、研究、 educational用途等,且未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使用他人作品、专利、商标等,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且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的。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侵权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涉嫌侵权的行为,省知识产权局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涉嫌侵权的行为,作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 not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对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给机关。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嫌侵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打击侵权行为办法 图1
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协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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