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职业活动的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减轻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病防治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依法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水平。
职业病定义与分类
第八条 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职业病因素导致劳动者身体组织受损、功能减退或者丧失,并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第九条 职业病按照其损害的部位、性质和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呼吸系统职业病:包括煤工、录雷、粉尘、岩石、棉麻、化学物质等中毒。
(二)循环系统职业病:包括金属中毒、化学物质中毒、物理中毒等。
(三)消化系统职业病:包括化学物质中毒、物理中毒、感染等。
第十条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应当由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职业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图1
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体系,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监测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病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报告、早期治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劳动者档案,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安全健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病症状的劳动者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检查、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整改。
职业病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一次性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造成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享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付。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由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一)不建立职业健康体系的;
(二)不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的;
(三)不依法提供职业健康培训、健康检查的;
(四)不依法支付职业病补偿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职业病赔偿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职业病:指因长期接触职业病因素导致劳动者身体组织受损、功能减退或者丧失,并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二)职业健康体系:指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管理职业健康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职业病补偿:指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劳动者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修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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