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作者:萌系大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合同履行地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条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确定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选择履行地,履行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合同的内容、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履行地;协议选择的履行地与合同内容、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不符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合同履行地的范围

合同履行地包括履行合同所指向的对象所在地和履行合同所涉及的主要财产所在地。

第三条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合同履行地的变更

合同履行地可以依法变更。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五条 合同履行地与合同内容、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不符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但未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履行地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管辖

因合同履行地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七条 合同履行地司法管辖的适用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履行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未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申请复议的;

(二)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履行的义务超过合同标定的履行期限,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履行的义务因履行地变化而无法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四)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五)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经当事人一方提出后,另一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图1

《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图1

第八条 合同履行地司法管辖的程序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符合合同内容、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第九条 合同履行地司法管辖的法律效果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经履行地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支持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履行地司法管辖的效力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经履行地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支持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应当向合同履行地的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地司法管辖的适用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一)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未经协商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管辖范围的。

第十二条 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继续适用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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