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各类组织和和个人。

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图1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
第四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由租赁双方订立。
第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
(一)租赁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结构等基本信息;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一)租赁期限届满;
(二)租赁房屋需要维修;
(三)租赁双方同意的其他原因。
第十条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解除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时,租赁双方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存在违法行为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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