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工伤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工伤法(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工伤法(以下简称“劳动工伤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旨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劳动工伤法全文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诉讼等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有关资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劳动关系的职工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依法支付工资、 benefits等劳动报酬。
第十条 单位有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职工对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不得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单位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快速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 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预留等。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证等处罚:
(一)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一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证等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劳动保障信息和劳动保障关系的变动的;
(三)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四第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修订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