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睡着的鱼 |

为了规范江西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的规定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书,并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载明下列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套数、面积、价格;

(三)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套数、面积、价格;

(四)交付使用时间;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前,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方案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3.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4. 商品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销售许可。

5.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区间,不得低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6.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区间,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7.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应当与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的市场价格保持一致。

8.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的,应当将不一致的原因说明清楚。

9.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充分披露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付款、交付使用时间等。

10.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向购房人提供不真实的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信息;

(二)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哄抬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

(三)采取包销变相分成;

(四)采取排他、排他、制式化或者类似限制、拒绝、拖延购房人公平竞争;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的管理

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活动进行监管。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登记和备案系统,记录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的基本信息,并作为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备案的依据。

3.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江西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布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信息,并对信核实的及时性负责。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的;

(四)未向购房人充分披露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的;

(五)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区间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二)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最低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的;

(四)未向购房人充分披露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的;

(五)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区间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的;

江西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六)未按照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法律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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