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税率的公告

作者:淡不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莆田市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的征收管理,现将莆田市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税率公告如下: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税率的确定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是指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扣除。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计算扣除。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意见》(闽财社[2019]20号)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意见》(莆田人社发[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莆田市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税率为8%。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的征收管理

莆田市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税率的公告

1. 缴费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缴入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缴费义务人应当根据规定,定期足额缴纳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2. 缴费义务人应当自缴纳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开具缴款凭证。

3. 缴费义务人应当如实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如:用人单位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等。

4. 缴费义务人应当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相关事项

1. 自2019年7月1日起,莆田市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对于2019年5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足额缴纳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的用人单位,按原征收标准继续征收。

(2)对于2019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用人单位的,按照原征收标准足额缴纳3个月工资总额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之后按新设立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分档征收。

2. 本公告所称的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莆田市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税率的公告

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的

莆田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机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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