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鹏犯受贿罪,于年月日被提起刑事诉讼。
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鹏在担任市 区 海内外投资促进局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万元元。
高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三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鹏的行为还涉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滥用职权罪。
高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鹏归案后,积极退赔、退脏,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并与高鹏STYC40015号《供述与辩解》及STYC40016号《辩解》一致, court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月日;
被告人高鹏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月日;
被告人高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月日;
被告人高鹏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滥用职权罪罚金人民币 万元元;
被告人高鹏退赔、退脏万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高鹏依法从业限制;
对被告人高鹏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并向国家工作人员追缴。

高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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