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立功嘉奖的若干意见》

作者:你若安好 |

嘉奖,为国家所特设,以表彰有功者。我国自古以来,有功者立功,有德者居德。然则,功之大小,非唯视有功者之程度,亦视国家之需要,社会之发展。有功者,国家之栋梁,社会之精英,当论功而不论过,论赏而不论罚。是以,立功奖励,为国家之政策,为社会之激励,为有功者之荣誉。

然则,立功奖励之实施,非唯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亦需有合理的程序设计。有功者,或因时势所趋,或因公义所趋,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领导者之偏好,或因关系之影响,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法律之规定,或因程序之设计,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凡此种种,皆为有功者之遗憾,亦为立功奖励之败笔。

有鉴于此,建议制定《关于建议立功嘉奖的若干意见》,以规范立功奖励之实施,以保障有功者之权益,以促进社会之和谐。

明确立功奖励的法律依据

立功奖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根本途径。有功者,劳动结晶,社会进步之力量,当论功而不论过,论赏而不论罚。是以,立功奖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障有功者之权益。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功奖励法》,明确立功奖励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使立功奖励之实施,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合理设置立功奖励的标准和程序

立功奖励,必须有合理的标准和程序。有功者,或因时势所趋,或因公义所趋,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领导者之偏好,或因关系之影响,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法律之规定,或因程序之设计,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凡此种种,皆为有功者之遗憾,亦为立功奖励之败笔。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功奖励程序规定》,明确立功奖励的申请、审核、评审、决定、执行等程序,以保障有功者之权益,以促进社会之和谐。

完善立功奖励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立功奖励,必须有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有功者,或因时势所趋,或因公义所趋,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领导者之偏好,或因关系之影响,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法律之规定,或因程序之设计,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凡此种种,皆为有功者之遗憾,亦为立功奖励之败笔。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功奖励监督问责规定》,明确立功奖励的监督、问责主体、程序、责任等,以保障有功者之权益,以促进社会之和谐。

《关于建议立功嘉奖的若干意见》 图1

《关于建议立功嘉奖的若干意见》 图1

加强对立功奖励的宣传教育

立功奖励,必须加强对有功者的宣传教育。有功者,或因时势所趋,或因公义所趋,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领导者之偏好,或因关系之影响,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有功者,或因法律之规定,或因程序之设计,而未能获得适当的立功奖励。凡此种种,皆为有功者之遗憾,亦为立功奖励之败笔。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功奖励宣传教育规定》,加强对有功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有功者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以保障有功者之权益,以促进社会之和谐。

《关于建议立功嘉奖的若干意见》之提出,旨在规范立功奖励之实施,保障有功者之权益,促进社会之和谐。有功者,当论功而不论过,论赏而不论罚。立功奖励,当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