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土地资源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地位,促进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用地申请、用地审批、用地、用地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
(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集体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依法、民主、公开、公正。
3. 尊重土地历史权属和利益,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4.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用地申请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生产、生活、建设等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用地申请报告,包括用地点、面积、用途、预计建设内容等。
2. 明。
3. 用地审批表。
4.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
5. 其他相关材料。
(五)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用地审批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和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批。
(七)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向申请人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书》。
用地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费用。
(九)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地监管
(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十一)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
2.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3. 非法转让、出租、出借集体建设用地的。
4. 未依法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等费用的。
5. 拒绝、逃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附则
(十三)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土地历史权属和利益,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生产、生活、建设等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费用,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图1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units、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在集体土地上的为建设用地、临时用地、设施用地等建设活动使用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经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审核、登记并发给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用地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土地登记机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 土地登记机构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方案、用地计划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土地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图2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有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出租、抵押等权属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二)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三)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登记制度,及时更新土地登记资料,确保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监管。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应当依法诚信履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三)未依法履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损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权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依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
(二)未依法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资料的;
(三)未依法公开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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