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通知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为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报费用的收取
1.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收并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向被鉴定人收取,收取标准为每例500元。
3.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不得向被鉴定人收取。
申报费用的使用
1.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主要用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培训、设备购置、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2.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3.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申报费用的管理
1.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管理,确保申报费用的合理使用。
2.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收款收据应当保存备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每年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告。
其他事项
1. 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行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previous notifications and regulations are hereby repealed.
请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费用的管理,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受伤职工提供公正、准确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公章)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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