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规定
总则
为了加强鹤壁市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组织及其所有的国有资产。
资产管理
1. 国有资产所有权
(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组织所有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出资者权利、监管权。
鹤壁市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规定
2. 国有资产的管理
(1)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国有资产的处置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划转、清算等。
(2)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价格应当公正、公平。
4. 国有资产的维护和管理
(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保养。
(2)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2)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维护和管理制度的;
(3)未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保养的;
(4)未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的。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规定
鹤壁市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规定
制定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批准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时 效 性:有效
术语和解释
1. 国有资产: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组织及其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鹤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3. 产权交易场所:指依法设立的转让国有资产的交易场所。
4. 处置:指国有资产的转让、划转、清算等行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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