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农民工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工伤认定申请
1.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 农民工伤害事故发生时,受伤农民工可以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农民工的身份证明;
(2)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或者现场照片;
(3)受伤农民工的病情诊断书、病历等医疗材料;
(4)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农民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当告知受伤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农民工的意见。
2. 受伤农民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当将认果通知受伤农民工,并在15日内将认果同步报劳动行政部门。
工伤待遇支付
1. 受伤农民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
2. 工伤待遇包括:
(1)医疗费用;
(2)工亡补助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劳动关系的终止支付。
3.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并将支付情况记录在工资支付记录中。
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
1. 工亡补助金按照伤情和工种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轻伤每人每月500元,伤情重的,按照伤情等级和工种的不同,每人每月1000元至300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亡补助金的50倍支付。
2. 受伤农民工工亡的,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一次工亡补助金的50倍;
(2)按工时工资计算的工亡补助金的200倍;
(3)按本人工资计算的工亡补助金的300倍。
其他事项

农民工工伤认定办法 图1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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