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新工伤待遇标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泰安市最新工伤待遇标准如下:
工伤人员医疗费用
1.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的80%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的100%。
2. 工伤人员治疗伙食费按照医疗费用的20%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的50%。

泰安市最新工伤待遇标准公布 图1
3. 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的30%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医疗费用的100%。
工伤人员工伤津贴
1. 工伤人员工伤津贴按照伤情等级和工傷等级确定,分别为:
(1)一级伤残津贴:伤情等级为一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2)二级伤残津贴:伤情等级为二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80%支付;
(3)三级伤残津贴:伤情等级为三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支付;
(4)四级伤残津贴:伤情等级为四级的,按照本人工资的40%支付。
2.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领取期限按照伤情等级和工傷等级确定,分别为:
(1)一级伤残津贴领取期限为伤情确定后12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领取期限为伤情确定后10个月;
(3)三级伤残津贴领取期限为伤情确定后8个月;
(4)四级伤残津贴领取期限为伤情确定后6个月。
工伤人员工伤等级鉴定
1. 工伤人员工伤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流程进行,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人员本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2. 工伤等级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3. 工伤人员工伤等级鉴定作出后,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及时安排工伤等级,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其他有关工伤待遇的事项
1.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其遗属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亡补助金。
2. 工伤人员医疗、康复、工伤等级鉴定等费用,应当优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人员应当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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