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双方需补办婚姻登记证明

作者:丝丝记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结婚、离婚,应当遵循婚姻自由、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禁止近亲结婚;

(二)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四) 禁止虐待家庭成员;

(五) 禁止赌博;

(六) 禁止吸毒;

(七) 禁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五条 结婚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二十周岁;

(二) 没有配偶;

(三) 符合本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他人结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办理离婚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双方没有配偶;

(二) 双方自愿离婚;

(三) 双方认为确有必要离婚。

第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案件,应当自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后三十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自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后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调解或者裁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自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后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调解或者裁定,并将判决、调解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自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后三十日内作出判决、调解或者裁定,并将判决、调解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判决、调解或者裁定书自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赔偿问题,可以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编 结婚登记

总 则

第一条 结婚登记,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结婚登记,由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负责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三条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二十周岁;

(二) 没有配偶;

(三)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为内地居民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内地居民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办理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身份证件;

2. 户口簿;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二) 港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内地居民赴港澳通行证;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三)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结婚证丢失,双方需补办婚姻登记证明

2. 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具可撤销性。

第七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应当建立结婚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当场予以撤销,并当场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

总 则

第一条 离婚登记,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离婚登记,由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负责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三条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身份证件;

2. 户口簿;

3. 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二) 港澳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内地居民赴港澳通行证;

3. 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三) 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

3. 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第四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具可撤销性。

第五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应当建立离婚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当场予以撤销,并当场发给离婚证。

离婚程序

总 则

第一条 离婚,是指因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第二条 离婚应当遵循婚姻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为内地居民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内地居民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内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第四条 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办理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身份证件;

2. 户口簿;

3. 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二) 港澳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内地居民赴港澳通行证;

3. 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结婚证丢失,双方需补办婚姻登记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三) 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

3. 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4. 双方当事人的照片。

第五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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