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权利清单:哪些权利不属于地役权人?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内容。有关地役权的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至第167条规定得较为全面。有学者从地役权的功能和内容上,将其划分为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也有学者将其划分为排他、共享、补充役权。而地役权的权利清单,自然也包括了上述各个方面。地役权人权利清单中,并非所有的权利都为地役权人所有,那么哪些权利不属于地役权人呢?
地役权人享有占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土地都可以被地役权人占用。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5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损害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地役权人的行为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行为就无效。地役权人不能随意占用土地,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地役权人享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土地都可以被地役权人使用。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6条的规定,地役权人的使用行为不得损害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地役权人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行为就无效。地役权人不能随意使用土地,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地役权人享有收益他人土地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土地都可以被地役权人收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地役权人的收益行为不得损害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地役权人的收益行为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行为就无效。地役权人不能随意收益土地,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地役权人享有补充役权,即在土地所有权人因履行地役权不能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时,地役权人可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这种补充役权并非无限制的,地役权人不能超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的范围。我国《物权法》第168条明确规定,地役权人超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的范围行使权利的,应当承担权利的扩充。
地役权人的权利清单中,哪些权利不属于地役权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役权人不能随意占用、使用和收益土地,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二是地役权人的行为不得侵害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地役权人不能超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的范围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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