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鼎隆门厂劳动争议案判决书
案件索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开封鼎隆门厂(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经过
申请人开封鼎隆门厂因与被申请人张三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案件事实与证据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申请人:开封鼎隆门厂,法定代表人:李四,地址:路123号。
被申请人:张三,地址:路34号。
2. 争议事实
被申请人张三于2019年1月1日起在申请人开封鼎隆门厂担任设计师一职。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张三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3. 证据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事实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工资支付凭证,证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已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
(3)工资条,证明被申请人每月工资数额;
(4)劳动合同副本,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事实。
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证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
(2)工资条,证明被申请人每月工资数额;
(3)劳动合同副本,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事实。
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未收到申请人开封鼎隆门厂足额支付的工资,系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适用及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例中,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1]4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本案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本案例中,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1]4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本案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本案例中,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本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 申请人应立即支付被申请人2020年12月份工资2000元;
2. 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申请人2020年12月份工资的加倍支付;
3. 被申请人可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进行初次仲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支付工资、道歉、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五)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罚:(一)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二)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三)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五)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四)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七)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八)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劳动合同期限:(一)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一)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二)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三)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五)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开封鼎隆门厂劳动争议案判决书 图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四)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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