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施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职业病和身体健康损害,现就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施通知如下: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目:
(一)生育前后休假
1. 怀孕满4个月起至怀孕满12周期间,女职工应当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生育后休假,根据婴儿出生日期,女职工应当享受15天产假。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二)生理期劳动
1. 月经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剧烈劳动和加班,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2. 生育后至哺乳期间,女职工每月应当休息1天,不得加班。
(三)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疾病
1.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2.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因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工作劳动强度,但不得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实施与监督
(一)各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应当予以合理安排工作。
(三)女职工在劳动中发生健康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变更与解除
(一)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其依法进行审查。
(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确有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施的通知》 图1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安排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休假。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适用与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本通知所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指根据生理特点,对女职工不宜从事的劳动种类及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方面所作的限制。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适用于全国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部、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妇联负责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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