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产生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未告知的;
(三)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问题、意见未认真研究、采纳的;
(四)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篡改、伪造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七)未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问题、意见给予充分采纳并认真研究的;
(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或者公开及时的;
(四)对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
(五)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违反规定的;
(六)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行为。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日内,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内容、作出决定的时间、地点、依据、主体、事实、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对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排查,并按照排查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问题原因、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调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下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撤职、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等处分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或者指定的部门进行,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追究实施期限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实施期限为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第十八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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