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作者:难入怹 |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防范和控制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附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资产风险分类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性质、用途、价值、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资产进行分类,确保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管。

1. 货币性资产:指以货币形式计量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 实物性资产:指以实物形式计量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3. 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的资产,包括在建房屋、在建机器设备等。

4. 投资性资产:指事业单位用于投资获取收益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5. 金融资产:指事业单位用于投资金融市场的资产,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

6. 无形资产:指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7. 长期投资:指事业单位投资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

事业单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图1

事业单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图1

8. 短期投资:指事业单位投资期限在1年以下的资产,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9. 应收款项:指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

10. 预付款项:指事业单位预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预付工资、预付采购款等。

资产风险评估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程度和潜在损失,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确保资产安全。

1. 每季度末,事业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未达账项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进行处理。

2.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台账制度,对资产来源、去向、价值、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盘点。

3.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程度和潜在损失,对高价值资产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4.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报废制度,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及时报废,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资产安全管理

1.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2.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的安全管理,防范资产损失,及时发现并处理资产安全问题。

3.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报废制度,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及时报废,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4.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正常使用,减少资产损失。

5.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台账制度,对资产来源、去向、价值、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盘点。

罚则

1.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未按照本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或者未定期进行资产风险评估的;

(2)未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产用于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的;

(3)未按照本规定有效维护和管理资产的;

(4)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处理资产损失的;

(5)未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资料的;

(6)其他违反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2.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擅自改变资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的;

(2)未按照本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或者未定期进行资产风险评估,致使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3)未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产用于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维护和管理资产的;

(4)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处理资产损失,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资料的;

(5)其他违反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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